二、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適用對象認定原則: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學校、法人、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
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
合防疫工作,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提供集中隔離、檢疫之
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護理及社
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發給其獎勵金。
(二)獎勵基準: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每人白班或
小夜班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一百元;大夜班三千五百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3.社會工作人員:每人每日達八小時者,五千元;四小時以上
未達八小時者,二千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考量各類機構配合防疫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服務失能者、老人、
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專業人員,除照顧及護理業務外,亦有社
會工作業務之必要性,爰將適用對象納入社會工作人員。
二、新增社會工作人員之獎勵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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