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機構照顧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9196097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原名稱: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衛 生福利機構照顧及護理人員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適用對象認定原則: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學校、法人、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
          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
          合防疫工作,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提供集中隔離、檢疫之
          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護理及社
          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發給其獎勵金。
    (二)獎勵基準: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每人白班或
            小夜班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一百元;大夜班三千五百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3.社會工作人員:每人每日達八小時者,五千元;四小時以上
            未達八小時者,二千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考量各類機構配合防疫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服務失能者、老人、
    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專業人員,除照顧及護理業務外,亦有社
    會工作業務之必要性,爰將適用對象納入社會工作人員。
二、新增社會工作人員之獎勵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