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一0九000六0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施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
、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
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
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
分以上,有證明文件。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
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
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共衛生三段五級之觀念,包括健康
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治療、限制失能及復健,其適用範圍包括個人
、社區及場域,且醫學院所屬系所亦多有修習公共衛生相關課程,另許多
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在畢業後長期致力於公共衛生事務,又國內外公
衛人才之養成,並不限於公共衛生學系,相關科系如衛生教育學系、衛生
福利系所、職業安全衛生系所等亦屬重要人才來源,為鼓勵相關專業人才
共同投入公共衛生領域,爰明定多種應考資格。
為避免應考資格認定爭議,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所稱
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
、學位學程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由中央主管
機關為之。爰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
定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應考資格之公共衛生學分,係指曾修習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生
    行政與管理學、環境與職業衛生學、社會行為科學及其他公共衛生課
    程之領域,爰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共衛生學分予以認定。(
    第二點)
三、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
    位學程名單之認定。(第三點、第四點)
四、本法第四條第三款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第五點
    )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