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3166042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2條,自113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授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
一百零九年,我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依據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醫療營運降載及廣泛運用遠
距醫療於門診病人」,衛生福利部配合簡化疫情期間執行通訊診察治療(
以下稱通訊診療)之機構指定方式及擴大適用情形,加速國內通訊診療之
發展。為因應疫情過後之未來新常態發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擴大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
    條至第十三條)
二、增加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電子處方箋格式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有條件開放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醫師得開立處方。(修正條文第
    十六條)
四、簡化醫療機構申請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之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
五、增加通訊診療資訊系統之資通安全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放寬醫師執行通訊診療之地點;並賦予醫師依其專業,評估病人是否
    適宜以通訊方式接受診療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