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配合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為規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服務內容及人員組
成、訓練與認證方式等事項,爰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社區心衛中心之設置及服務內容。(第二條)
三、社區心衛中心之人員組成。(第三條)
四、社區心衛中心之專業人員執業登記。(第四條)
五、人員教育訓練、時數認證及辦理單位。(第五條)
六、個案管理之服務紀錄記載及品質管控。(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設置地點及空間配置。(第八條及第九條)
八、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第十條)
九、社區心衛中心之名稱使用。(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