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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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依醫療法第98條規定,以司法或檢察機
關之委託為限。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或非司法、檢察機關之委託。
(二)對於器官、組織或檢體之病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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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應提交本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
事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醫事鑑定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鑑定。
前項鑑定,得先行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醫師(以下簡稱初審醫師)審
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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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受理委託鑑定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流程如下:
(一)檢視委託鑑定機關所送卷證資料。
(二)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
(三)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作成鑑定書。
(四)以本部名義將鑑定書送達委託鑑定機關,並檢還原送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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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悉以委託鑑
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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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對於鑑定案件,如另有意見、新證據或文獻
資料,應訴請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本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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