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日。為求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之申辦作業符合實務需求,使
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將「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納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查驗登記實務作業,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
二十六條)
二、增訂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展延、變更、移轉、補發、換發申
請應檢附文件、資料、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三、增訂線上平臺之申辦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四、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暨部分規定給予緩衝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三
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