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 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0007397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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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 6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10041154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原名稱:食品暨相關產品查 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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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2739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 53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項、第 10條、第11條、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 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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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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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30024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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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2086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4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日。為求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之申辦作業符合實務需求,使
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將「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納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查驗登記實務作業,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
    二十六條)
二、增訂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展延、變更、移轉、補發、換發申
    請應檢附文件、資料、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三、增訂線上平臺之申辦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四、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暨部分規定給予緩衝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三
    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