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違反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如附表二。經依附表一、附表二加權事實審酌加權後,其計算數額已
為法定罰鍰最低額,惟依行政罰法規定再予減輕處罰者,應於裁罰之
處分文書中明確詳載其裁量所據之基礎事實,適用法規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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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同一產品於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命停業一定期
間:
(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一年內受裁處之次數達二次。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之虞。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或更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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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同一產品於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歇業、廢
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一年內受裁處之次數達三次以上。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或更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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