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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COVID-19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邊境查驗所定檢驗項目合格判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41610669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41610669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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