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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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查驗機關實施查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查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醫療器材,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
    者,予以查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現場查核: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執行查核。
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