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 6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中字第0933100253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法規異動

修正

壹、總說明
一、健保給付之項目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或報中央健
    康保險局准予比照相關項目收費。
二、健保不給付之特殊用藥及材料費,按進價一一五%內收費(特殊檢驗
    得以試劑成本進價一三0%內收費,但應確認其醫療之必要性及診斷
    之適切性)。
三、體檢收費,以不超過單項健保給付及本收費基準「貳、診療項目收費
    上限一覽表」(以下簡稱本一覽表)所列單項收費基準之總和為上限
    。
四、手術費未特別註明含材料費、麻醉費者,得依手術費加計五0%之一
    般材料費,至於特殊材料費及麻醉費,則依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
    準或總說明(二)收取。
五、牙科及美容整型部分,參閱牙科及美容整型通則。
六、本一覽表未核定之項目,基於診療需要,應提報收費申請表,由該區
    區域聯盟討論確認,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七、各醫院得在本一覽表所訂收費上限內,衡酌訂定收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