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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10200815 66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099007386 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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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09900511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99年3月9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 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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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1000075 87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0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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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10200815 66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