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
(一)場員亡故後,申請人除須及早通報所屬農場外,並應於場員死亡
日起三個月以內備齊下列各項證件向農場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
1.亡故場員全戶三個月內之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
3.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二)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附
其他遺眷同意由其繼耕之協議書。
(三)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再請場員遺眷
填具繼耕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以及視同間接安置基本資料
卡(格式如附件二),一併函請輔導會核辦。
(四)對於不合申辦繼耕間接安置或不願申辦或逾期不申辦者,農場應
即收回場員原配耕土地。如原配耕土地種有長期作物,依照農作
物查估標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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