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0200 7653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刪除第6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稱: 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
  (一)場員亡故後,申請人除須及早通報所屬農場外,並應於場員死亡
        日起三個月以內備齊下列各項證件向農場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
        1.亡故場員全戶三個月內之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
        3.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二)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附
        其他遺眷同意由其繼耕之協議書。
  (三)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再請場員遺眷
        填具繼耕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以及視同間接安置基本資料
        卡(格式如附件二),一併函請輔導會核辦。
  (四)對於不合申辦繼耕間接安置或不願申辦或逾期不申辦者,農場應
        即收回場員原配耕土地。如原配耕土地種有長期作物,依照農作
        物查估標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