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 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 得重複計算。
考量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榮譽卡所需作業時間,為避免志工換發榮譽卡發生 空窗期,應實務需要,爰修正得於榮譽卡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