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4點附件
法規體系: / 行政 / 青年輔導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
    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
    得重複計算。
〔立法理由〕
考量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榮譽卡所需作業時間,為避免志工換發榮譽卡發生
空窗期,應實務需要,爰修正得於榮譽卡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