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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中央銀行臺央外伍字第 0940041832號公告自94年10 月3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中央銀行(89)臺央外伍字第 040051056號公告訂定 發布全文2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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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中央銀行外匯局(91)臺央外伍字第040014230號發布 公告事項第一項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之 匯款規定自91年2月1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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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臺央外伍字第 0930019656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6點;並自93年4月14日起施行(原名稱:金門、馬祖地 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及人 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 票結售、結購規定)(依據中華民國93年 4月12日中央銀行(93)臺央外伍 字第093001965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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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中央銀行臺央外伍字第 0940041832號公告自94年10 月3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