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10053787號函 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組員由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及有研發成果收入繳回本基金之部會署薦派代表組成。有研發成
果收入繳回本基金之部會署代表,以該部會署負責科技發展之一級主管以
上職務者為之。
本工作小組負責研發成果收入之整體運用與運用項目之審議,審議結果並
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本工作小組之幕僚工作由業務組負責。

本會業務組組長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處長兼任,組
員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
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款項之核收、調度及運用研擬事項。
二、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案件之研擬。
三、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收益之核計事項。
四、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之讓售事項。
五、基金補助、投資及融資收益及本金之催收事項。
六、基金年度運用方案之編擬事項。
七、研發成果推廣與管理。
八、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會計組組長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計處處長兼任,組員從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辦理左列事項:
一、基金年度預算之擬編、執行及決算編報事項。
二、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三、基金資料之統計及統計報告之編製與分析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行政組組長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處長兼任,組員從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人員調兼之,特殊需要時得經本會同意另聘之。
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文書、印信、檔案及庶務事項。
二、基金出納事項。
三、基金財產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為執行業務所需人員除副執行秘書為專任或兼任外,其餘均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部會現職人員兼任。為應業務需要,經檢討有增加
人員之必要且現職人員確不敷調兼時,得擬具增員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