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 第112003125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月27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89)園商字第002361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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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0月16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0)園商字第02715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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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7月12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商字第091001710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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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4月13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商字第0940009608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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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商字第0970025496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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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商字第0980030466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核定日起實施(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 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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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商字第100000376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復建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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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03001625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及附件1、附件2,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 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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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0400068 9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及其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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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 1080037769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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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9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090031154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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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110009328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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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5月4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110014437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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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1年8月4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 第 11100256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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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 第112003125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新聞官
          及資安長(副召集人),政風室主任擔任安全官,主任秘書擔
          任聯絡官(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由指揮官(召集人)視災
          害種類指定主政單位主管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本局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區分為應變執
          行組、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等 4組,並依任
          務性質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五、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
          時以口頭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會報相關文書等幕
          僚作業由工商分組負責。
    (二)組成:
          1.本中心成員由前點第一款各編組人員、第二款各任務編組組
            長、輪值總值星及人事主管組成。
          2.本中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如不符時應另增派
            科長以上人員兼任。
          3.災害發生期間如有必要二十四小時輪值時,由本局人員輪流
            擔任。
    (三)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