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窳陋空間改善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2186572 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辦原則:
  (一)提案(執行)單位
        1.工程發包:
         (1)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依「年度農村再生執
            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已參加培根計畫且尚未核定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得由分局主動協助,依當年度
            農村再生協助農村社區推動機制相關規定辦理。
         (2)核定後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
        2.僱工購料:
         (1)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依「年度農村再生執
            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
            」相關規定辦理;已參加培根計畫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
            行計畫之社區提案至各該轄區分局,由各該轄區分局辦理計
            畫審查。
         (2)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核定後由各該轄
            區分局輔導農村社區內之立案組織或團體執行。
  (二)優先核定條件(或項目)
        1.符合農村再生條例所稱之農村社區。
        2.符合窳陋空間定義之區域。
        3.改善地點及內容具有正當性、創意與特色性及整體性效益。
        4.完成民眾共識協調程序(會議或現勘)
        5.取得同意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提案金額
        1.工程發包:每一社區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 200萬元為原則
          ,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若屬已核定年度農村再
          生執行計畫之社區,則從其核定之金額。工程內容屬窳陋減量
          (含軟體項目如:環境整理、綠化等)之經費應佔總經費30%
          以上。
        2.僱工購料:每一社區提報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5萬元為限
          ,申請單位應編列總經費10%之自籌款,並以已參加培根計畫
          且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為限,若屬已核定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則從其核定之金額。

四、審查項目及核定方式:
  (一)審查小組:各分局得邀集本局、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就下列事
        項予以審查:
        1.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窳陋空間定義及農村再生精神。
        2.正當性:基地選定是否位於聚落主要生活區內,提案內容及改
          善成果是否可供社區民眾觀賞或使用。
        3.創意與特色性:
         (1)社區居民參與程度、行動力、熱誠度。
         (2)在地素材、工法或環保材料運用等綠色思維設計(含感謝牌
            設計)。
         (3)是否呈現在地特色與人文故事。
        4.整體性:
         (1)改善成果對社區環境改善及生活品質提升具整體效益。
         (2)改善成果對於農村社區綠色基盤的建構是否具有正面效益。
         (3)植栽綠化成效(整體美化成效、植栽選擇適當性、維護管理
            難易性)。
  (二)核定方式:
        1.工程發包依「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或當年度
          農村再生協助農村社區推動機制辦理。
        2.僱工購料屬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提案,依「年
          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
          料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3.僱工購料屬已參加培根計畫且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之社區,由社區提案至各分局審查後以函核定實施,另檢附計
          畫核定表函送本局備查,並編列工程序號,核定後接續作業流
          程依「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