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資金轉撥計價方式與作業程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會字第 1070122344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資金轉撥之計價方式,以貸出資金之基金
    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貸出機關)動撥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
    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五計息,
    嗣後續約利率依續約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
    (含)以上機動利率及加碼幅度機動調整。
    前項借款期間由雙方議定。另續約利率之調整,貸出機關應通知申請
    轉撥資金之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申借機關)。

四、申借機關於申借時應述明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付、撥款及償還方
    式,並填具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機關申借之,經貸出
    機關審核同意後,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始可辦理資金轉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