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6001249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
規定,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
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農場及農業合作社
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申請農場登記之資格。(第二條)
三、申請農業合作社登記之資格。(第三條)
四、申請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第四條)
五、受理申請及申請有應補正情形之處理方式,及為審查需要,得向相關
    機關查詢資料。(第五條)
六、農場或農業合作社不予登記之情形。(第六條)
七、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核發登記文件、應載明之事項及效期。(第七條)
八、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之變更。(第八條)
九、廢止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之情形,以達必要之行政管制目的。(第
    九條)
十、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之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
    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辦理。(第十
    條)
十一、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檢附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