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審查農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農業部農糧字第114110961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及第 4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就所申請農糧工作類別,依下列
    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民者,應檢附身分證明及下列文件之一:
          1.具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資格者:被保險人證明文
            件。
          2.不具農保資格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
              上,並應檢附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品之憑證。
           (2)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本人投入農
              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並應檢附申請前一年
              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如附件
              二)。
          3.前目農產品銷售或購買生產資材憑證金額,得合併採計配偶
            、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二)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
          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從事農糧工作之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申請之土地資料二筆以上者,應檢附土地清冊(如附件二之
            一)。
          2.申請人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
            間。
          3.申請人租用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或小地主大專業農
            之租賃契約期限未達三年者,其契約須記載申請人具優先承
            租權或續租權,並於租賃契約續約或異動後主動提供新約備
            查,本部得於必要時辦理實地訪查。
    (四)申請人之國內員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資料佐
          證之: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證號資料。
          2.實際從事農糧工作員工參加農保之加保證明書、薪資給付及
            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本人、
            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親緣關係者,並應檢附
            親緣關係佐證文件與參加農保之加保證明書,得免附薪資給
            付等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每筆土地須提供申請前一個月內現場彩色照片至少二幀
          (包括外部全貌及內部栽培之實際生產情況等),並於所附照
          片註記土地之地段、地號、拍攝日期及種植作物類別。
    (六)申請人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提供銷售農產品相關憑證,作為
          其經營產業別之證明。
    (七)其他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
    前項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一)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一百二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經認定合格者,有第六點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
          原認定合格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