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
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
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
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四十五公尺以上
。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
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
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面積須大於十五公頃。但鄰接本部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辦理山坡地通盤檢
討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者,不在此限。
(五)劃出區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分析之水文及土砂流失量,不得超
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
十、個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
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
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
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
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七)等圖說
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
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
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
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
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
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
位,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如表八)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部。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
分布圖」及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九)
,敘明具體意見,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
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
」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如
表七),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
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
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
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
查。
(4)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
位,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如表十)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部。
(二)複審及現場勘查:縣(市)政府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
圖說資料,由本部辦理複審,必要時得會同中央與縣(市)政
府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赴現場核對、勘查。
(三)審查方式:縣(市)政府及本部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
式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
(四)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
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
本部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部函送
縣(市)政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
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縣(市)政府應將展示日期函報本部備查。展示完竣,由縣
(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
一份,以供閱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