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8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6717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及第5點表一、表二、第10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2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水保字第891800027號、 內政部臺()89內中地字第8978143號、原住民委員會臺89原民中字第892 64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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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9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32號、內 政部臺內中地字第0910085124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91原民地 字第 91518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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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81850036號、內政 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5638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 800366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12點、第13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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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0991871256號、內政 部內授中辦字第 0990046649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9 0031668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13點附表10;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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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71857194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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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61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 討變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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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8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6717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及第5點表一、表二、第10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
          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
          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
          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四十五公尺以上
            。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
            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
            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面積須大於十五公頃。但鄰接本部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辦理山坡地通盤檢
          討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者,不在此限。
    (五)劃出區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分析之水文及土砂流失量,不得超
          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十、個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
              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
              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
              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
              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七)等圖說
              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
              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
              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
              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
              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
              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5)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
              位,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如表八)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部。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
              分布圖」及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九)
              ,敘明具體意見,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
              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
              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
              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
              」或「林地」,並繕造劃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如
              表七),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區)公所
              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鄉(鎮、市、
              區)公所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
              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縣(市)政府審
              查。
           (4)初審及修正:由縣(市)政府會同林務、地政、民政等單
              位,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如表十)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部。
    (二)複審及現場勘查:縣(市)政府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
          圖說資料,由本部辦理複審,必要時得會同中央與縣(市)政
          府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赴現場核對、勘查。
    (三)審查方式:縣(市)政府及本部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
          式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
    (四)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
          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
          本部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部函送
            縣(市)政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
            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縣(市)政府應將展示日期函報本部備查。展示完竣,由縣
            (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
            一份,以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