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由行政院定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二
年十一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十年一月四日。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以下簡
稱 AIS),為一種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之導航系統,主要係透過船位
回報提供船舶避碰功能。AIS在八十九年被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列為航行安全必要之船舶設備,現行總噸位三百以上之國際航行船舶,
總噸位五百以上之國內航行船舶及所有客船,均應安裝AIS並保持開機。A
IS除可提供避碰功能外,發生海事案件時, AIS航跡資料亦可作為釐清海
事案件之佐證資料;當漁船失聯時,更可藉由 AIS之功能協助搜尋,增加
救援機會及時效,且即時船位動態亦可提升漁船動態管理之效率。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零八年起開始補助漁船(筏)裝設 AIS,為加強漁船
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漁船作業秩序,及提升作業安全,政策推動漁船(
筏)全面裝設 AIS,爰研議自一百十五年起,於沿近海作業且未裝設航程
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以 AIS回報之船位紀錄作為進出港資料,據
以核算優惠用油核配量;另配合機關改制,修正現行條文所定機關名稱。
綜上,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
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及第十五條)
二、鑒於遠洋漁業條例已明定遠洋漁船之定義,並納入國外基地之指定及
管理、對外漁業合作等事項,且須強制裝設船位回報器,爰修正領有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得免裝設航程紀錄器;另目前尚有使用柴油
,惟未具室內空間可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或漁筏,爰修正予以納
入。(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考量現已無首次返回國內港口之漁船,爰刪除首次返回國內港口漁船
之用油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依不同規模適用明定其甲種
、乙種或丙種動力用油核給規定;前開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舢
舨、漁筏,除遠洋漁船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漁業管理資
訊系統內,固定式或攜帶式 AIS登載之進出港紀錄為核算出海時數之
依據,使用汽油之漁船、舢舨、漁筏,其出海日數及時數之核算亦同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五、配合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之規定已於一百十
年九月六日廢止,刪除違反該規定停止補助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
補貼款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