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船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
文件影本。
〔立法理由〕 為避免我國人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並確保我國人經許可投
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申報之漁獲係在船籍國合法有效之授權下所捕獲,另
為有效掌握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最新動態,確認是否有異動情
形,以完善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之管理,爰新增船籍國核發之
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為每年
應申報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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