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39372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係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
條例第五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嗣後於
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修正。
為避免我國人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並確保我國人投資經營
非我國籍漁船所申報之漁獲係在船籍國合法有效的授權下所捕獲,爰修正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第二條,新增每年應提交船
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
影本,以落實管理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相關情形。

法規異動

修正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船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
文件影本。
〔立法理由〕
為避免我國人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並確保我國人經許可投
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申報之漁獲係在船籍國合法有效之授權下所捕獲,另
為有效掌握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最新動態,確認是否有異動情
形,以完善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之管理,爰新增船籍國核發之
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為每年
應申報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