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
下列行為:……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
告禁止之行為」,另同條第三項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
、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邀請新竹市政府、釣魚團體、漁會、海巡等機關、團體
辦理新竹漁港現勘,確認港內航道南堤外之突堤兩側適宜開放民眾垂釣,
乃依前揭漁港法規定辦理公告事宜,爰訂定「新竹市新竹漁港垂釣區管理
措施」,共六點,其要點如次:
一、本措施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指定垂釣區域,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第二點)
三、垂釣區禁止垂釣之情形。(第三點)
四、釣客及其他進入垂釣區之人員應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並自
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走。(第四點)
五、明定垂釣區內各項禁止行為。(第五點)
六、違反本措施相關規定之處罰。(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