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2616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6條、第9條;刪除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
紙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已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
醫師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狀況,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
行實體申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且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換發執業執照執
行期間已屆滿,已不再適用,爰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透過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
    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並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修正
    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
    ,已不再適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
    。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
    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
    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
    且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更新換發作業,爰
    修正本條規定,並分款規定,其說明如下:
    (一)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
          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無須辦理實體換發執
          業執照之程序,爰增訂第一款規定。
    (二)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
          ,由管理系統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
          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以保障獸醫師權益,
          使其可於更新日期前補足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以延續其獸醫師
          執業執照之效力,又屆期未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原領執
          業執照失其效力,爰增訂第二款規定。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
    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
    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
    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
    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
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前條修正序文及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爰刪除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
三、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作
    業,其更新日期可由管理系統,或執業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
    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及查詢之,為使獸醫師及民眾可資確認執業執
    照之更新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
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條規定未來係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
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作業,為使獸醫師查詢或確認是否於更新日期前完成
繼續教育,故應提供獸醫師於管理系統查詢繼續教育積分之功能。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
    ,已不再適用,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