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
。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
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
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
且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更新換發作業,爰
修正本條規定,並分款規定,其說明如下:
(一)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
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無須辦理實體換發執
業執照之程序,爰增訂第一款規定。
(二)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
,由管理系統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
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以保障獸醫師權益,
使其可於更新日期前補足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以延續其獸醫師
執業執照之效力,又屆期未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原領執
業執照失其效力,爰增訂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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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
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
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
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
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
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前條修正序文及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爰刪除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
三、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作
業,其更新日期可由管理系統,或執業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
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及查詢之,為使獸醫師及民眾可資確認執業執
照之更新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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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
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條規定未來係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
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作業,為使獸醫師查詢或確認是否於更新日期前完成
繼續教育,故應提供獸醫師於管理系統查詢繼續教育積分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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