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2559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下列貨品分類號列之種畜禽及種原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
    ,其申請人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發輸出同
    意文件:
  (一)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
  (二)0102.21.00.00-2牛,純種繁殖用。
  (三)0102.31.00.00-0水牛,純種繁殖用。
  (四)0102.90.10.00-6其他牛,純種繁殖用。
  (五)0103.10.00.00-4豬,純種繁殖用。
  (六)0104.20.00.10-9山羊,純種繁殖用。
  (七)0105.11.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八)0105.12.10.00-8 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
        下者。
  (九)0105.13.10.00-7 鴨,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十)0105.14.10.00-6 鵝,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十一)0105.15.10.00-5 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
          及以下者。
  (十二)0105.94.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超過一百八十五公克
          。
  (十三)0105.99.10.00-4 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超過一百八十五公克。
  (十四)0106.19.10.21-5鹿,純種繁殖用。
  (十五)0106.33.00.10-2鴕鳥及鴯鶓,純種繁殖用。
  (十六)0407.11.90.00-7其他雞種蛋。
  (十七)0407.19.90.00-9其他禽種蛋。
  (十八)0511.10.00.00-0牛精液。
  (十九)0511.99.91.20-0種畜禽精液。
  (二十)0511.99.92.20-9種畜禽胚胎。
  (二十一)0511.99.99.40-8種畜禽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