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9366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2 條、第3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研推字第 10005000501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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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研推字第1022260017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 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款、第4款、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 4款 、第5款、第6條第 1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 、第1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5條第1項序文、第16條、第17條第1項 、第3項、第18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21條、第23條第 1項、 第2項、第2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5條、第26條第4款、第27條、第 28條、第29條第 2款、第30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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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勞動部勞研展字第 104366025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3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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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 1083660233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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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9366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2 條、第3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
百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四
月三十日。茲為符合性別平等,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另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
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親之迴
避規定,基於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並兼顧審查程序之
公平、公正,修正出席委員迴避事由,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智審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人員及部外專家、學者組成,並指派本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
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符合性別平等,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
,得指派委員代理之。審查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外聘
    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審查之程序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
    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專家、學者或受評廠商列席。
三、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作成紀錄。
四、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經舉發亦得命
    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
          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審案
          件之當事人。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五、出席之外聘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立法理由〕
一、茲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明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
    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無法適用或準用本辦法關於姻
    親之迴避規定。基於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並兼顧
    審查程序之公平、公正,爰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所定姻親定義及範
    圍,修正第四款規定,將「三親等內之姻親」修正為「三親等內血親
    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並增列概括條款,以資周
    延。
二、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