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五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費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100129827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 8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第16點、第18點;增訂第21點,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
        效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
        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案先經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提送本部審核小組審議,
    再簽請部長核定。

八、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場地費。
          2.場地佈置費。
          3.獎牌(座)費。
          4.彩帶、勳章或其他具表揚形式之費用。
          5.餐費。
    (二)補助標準:由本部就申請工會之計畫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
          合理正當性、上年度辦理情形結案報告內容以及邀請與會人數
          及模範勞工表揚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
          預算百分之九十,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十、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依下列方式向本部申請撥款及核銷(一)
    撥款:
    1.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列明受補助工會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
      ,並加蓋單位圖記。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
      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二)核銷:
          1.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
            資料向本部辦理核銷。
          2.前目所定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1)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
           (2)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4)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
          3.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
            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4.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
            理準則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工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3.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
      影本。

十二、本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
      解繳本部。

十六、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八、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