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六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依據本辦法,自九十二年起每年表揚「多加進用」及「穩定進用」
身心障礙者,或是協助輔導身心障礙員工適應職場卓有成效之公、私立機
關(構),作為社會表率,並藉以宣導善用身心障礙人力資源,對於協助
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具一定成效。
鑑於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請獎勵資格及評比標準,係
分別對於進用人數比例、年資績優者以量化績效(評比標準值)評比,對
於協助身心障礙員工適應職場績優者則以輔導事蹟評比,惟目前全國公、
私立義務機關(構)約九成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
用身心障礙者,表揚績優機關(構)之意義,除表彰其進用績效,更需要
發掘其各方面具體作法,以達社會示範之效;其次,國內民營事業機構以
中小型為主,進用績效符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資格者有限
,歷年以該款資格申請並獲獎單位多有重複,為使本辦法獎勵對象之績優
表現兼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品質及成效,評審面向宜多元、深入,並鼓
勵持續精進,相關規定實有檢討修正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申請獎勵資格為具協助輔導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之事蹟,且已依
法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具進用義務而仍有進用身心障礙者。(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二、配合申請獎勵資格修正,修正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應
予分別評比,並依機關(構)屬性不同,分為三組別評比。(修正條
文第四條)。
三、新增評比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刪除各獎項名稱,並修正獎勵名額及獎勵內容相關規定。(修正條文
第六條)
五、配合申請獎勵資格修正,併予修正需檢具之申請表件、受理程序及評
審小組組成,並刪除楷模獎規定,修正獲獎者再申請獎勵應提出精進
作法。(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條)
六、新增評審作業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