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 日發布施行以來,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 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次為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且勞動部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爰配合該法修正「基本工 資」文字為「最低工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 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 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一、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且勞動部依該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訂定最低工資,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爰配合該法修正第一項「基本工資」 文字為「最低工資」。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