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9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40504083A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
日發布施行以來,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
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次為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且勞動部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爰配合該法修正「基本工
資」文字為「最低工資」。

法規異動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
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
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且勞動部依該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訂定最低工資,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爰配合該法修正第一項「基本工資」
    文字為「最低工資」。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