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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885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 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8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8050321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8點;並自98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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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90508226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11點 之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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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00504409號令修正 發布第9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第17點、第18點;增 訂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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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02399號令修正 發布第11點,並自101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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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8131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7點,並自106年6月1日生效 (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 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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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4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885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 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附件下載
附表一-未經營或於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任職具結書
附表二-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墊付費用表
附表三-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結算清冊
附表四-辦理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送返原籍國(地)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五-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名冊表
附表六-育兒設施設備申請表
附表七-陪同外國人至安置服務處所安置之交通補助申請名冊表
附表八-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社區安置通報表(持有來臺工作之居留簽證者適用)
附表九-人口販運被害人租金補貼及押金墊付申請表(社區式安置適用)
附表十-領款收據(社區式安置適用)
附表十一-其他協助之出勤紀錄表(社區式安置適用)
附表十二-電話關懷紀錄表(社區式安置適用)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