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30067153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已於期限內補正但仍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予以退件。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五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
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十工作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