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 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序、核准條件、駁回、補 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刪除「指定」二字。 二、非屬第一項公告之處理藥劑得由供水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 ,而環保署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 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該要點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昇位階 為法規命令,增列第二項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