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80100619號函停止 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