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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80100619號函停止 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八九)環署水字第00496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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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6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3785號函修正 發布第 4點、第11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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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7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46602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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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8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52293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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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63309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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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80100619號函停止 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