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
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所需法規命令,大陸委員會爰依本法授權與實際監督管理需求,訂定「大
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其要點如次:
(一)本規定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應遵循之安全可靠原則(第二
點)。
(三)訂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團法人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投資項目以風
險較低之項目為限,投資額度以不超過財產額度百分之二十為限,且
超過百分之十時須報大陸委員會許可(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