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包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
    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
    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
    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