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13224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及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教育
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
;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為配合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認證測驗簡章及證書等實際登載情形及參酌典試法相關規定,以明
定本認證測驗試務委員會權責,俾使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規定更趨完備
,以提高族語人才培育,達到族語永續傳承之目的,爰擬具「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認證辦法」修正草案,共計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增列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為
    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簡章實際登載情形,酌做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參酌典試法規定,明定本測驗試務委員會職權(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配合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證書實際登載情形酌做文字修正(修
    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