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 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職員工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