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050013539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為落實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具體內容,踐行本條例之
意旨,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授權,由本會自行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
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訂定發布,以遂行法制建構之完備,以保障同仁交代
之處據。
鑒於本會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組織改造,為配合組改,爰修正本細
則名稱及部分條文,其修正如下:
一、因應本會組織改造,修正本細則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
    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二、因應本會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機關首長移交清冊內容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因應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改造,修正條文「機關」為「機
    關(構)」。(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
    四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