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規定,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
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
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之力度,政府應參酌於推行國語文政策時代設
置「國語指導員」之作法,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
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置專職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而為完善規範語言推廣人
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相關事項,爰訂定「原住民
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案共計九條,其訂定
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語推人員定義。(第二條)
三、定明語推人員資格。(第三條)
四、定明語推人員工作項目。(第四條)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語推人員人數。(第
五條)
六、語推人員聘用方式及聘期。(第六條)
七、定明語推人員應參與訓練。(第七條)
八、有關考核相關規定。(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