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80048493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
日總統公布施行,依據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人選,
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為維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會組織健全與運作及完
善董事、監察人之規範,爰訂定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
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式及遴選資格  。(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小組組成人數、任期及決議方式。(第四條及第五
    條)
四、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小組迴避事由。(第六條)
五、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小組委員支給出席費。(第七條)
六、董事及監察人聘任方式及任期屆滿或出缺之遴聘方式。(第八條及第
    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