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20015814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附表一、第6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
          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
          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
          萬元。
    (三)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
          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
          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其他特殊情形,本會得視情況核定之。
    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一。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
          起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
          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核定機關對於申請個案,應掌握速審速核原則辦理,每一案件
          ,自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於七日內核定。但情況特殊者,得
          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四)核定機關審核本要點救助之申請,應派員實地訪查,並應蒐集
          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以為審核之依據。
          申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訪查或隱匿、拒絕提供
          相關資料、證明者,訪查人員應於個案認定表(如附表二)內
          詳細敘明,必要時並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核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
          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核定機關應就其急
          難事由、家庭狀況、已獲保險給付、社會福利救助、民間資源
          及個案需求等情形,填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辦理核定。
    (八)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
          時得派員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