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 圍及用途。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