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
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因應國際趨勢,身心障礙運動競賽已朝高度競技
發展,為培植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鼓勵其於國際運動賽會爭取佳
績,有調整獎助金額度之必要;另依現行條文規定,僅獎勵國家代表隊之
帶隊教練,為保障實際指導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教練權益,有配合修正本
辦法之必要;復考量國際情勢,身心障礙運動競賽之競技強度提高,重點
國際賽會亦有變化,有配合調整之必要,以鼓勵身心障礙選手參加於國際
間競技強度、專業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賽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有功教練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近年國際趨勢,增列選手(或教練)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賽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有功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規範,提高附表所定獎助金額度。(修
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獎勵有功教練實際投入與付出,刪除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同一賽會,
有二人以上獲得獎助金,或同一選手獲得獎助金二次以上者,僅能以
選手所獲最優名次發給教練獎助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保障選手、教練權益,修正身心障礙運動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核定賽
會為獎勵賽會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列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會)第一名之選手得選擇領取
月獎助金之相關規範;另為保護未成年選手之權益,並定明未成年選
手獲帕運會第一名時,應領取月獎助金。(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國際趨勢,修正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