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300299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9月2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八十九體委全字第015625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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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8月1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全字第012920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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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全字第019192號令修 正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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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10月18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30020308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3條、第12條條文,本辦法除條文中已規定施行日期者 外,餘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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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80021188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 154558號公告第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3項、第 4項第5款、第5條第1項之附表、第7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4款、第 6 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9條、第10條序文、第3款、第11條、第1 2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 教育部」管轄)(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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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8149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 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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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1719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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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7727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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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300299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
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因應國際趨勢,身心障礙運動競賽已朝高度競技
發展,為培植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鼓勵其於國際運動賽會爭取佳
績,有調整獎助金額度之必要;另依現行條文規定,僅獎勵國家代表隊之
帶隊教練,為保障實際指導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教練權益,有配合修正本
辦法之必要;復考量國際情勢,身心障礙運動競賽之競技強度提高,重點
國際賽會亦有變化,有配合調整之必要,以鼓勵身心障礙選手參加於國際
間競技強度、專業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賽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有功教練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近年國際趨勢,增列選手(或教練)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賽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有功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規範,提高附表所定獎助金額度。(修
    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獎勵有功教練實際投入與付出,刪除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同一賽會,
    有二人以上獲得獎助金,或同一選手獲得獎助金二次以上者,僅能以
    選手所獲最優名次發給教練獎助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保障選手、教練權益,修正身心障礙運動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核定賽
    會為獎勵賽會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列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會)第一名之選手得選擇領取
    月獎助金之相關規範;另為保護未成年選手之權益,並定明未成年選
    手獲帕運會第一名時,應領取月獎助金。(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國際趨勢,修正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