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查字第10500005 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中華民國105 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500172590號函准予照辦)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考量信託業對於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因涉業者運用信託財產之績
效,信託財產價值之變動情形應於信託帳上揭露,以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3月3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440
006170號函,指示本會修正本處理原則,爰配合修正第八條有關信託財產
續後評價之規定,明定信託業對於信託財產之續後評價應採公允價值評價
;但信託業對於信託資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仍
得以入帳成本為之;另考量財務報表編製之會計年度完整性,增訂第十一
條第二項,明定本次第八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之認列、評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處理,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應採公允價值評價。但信託業
對於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得以入帳成本
為之。
〔立法理由〕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3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6170號函
    辦理。
二、考量信託業對於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因涉業者運用信託財產
    之績效,信託財產價值之變動情形應於信託帳上揭露,爰參考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應採公允價值評價;然信
    託業對於信託資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仍得
    以入帳成本為之,爰修正本條文。

本原則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修正第八條條文,於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基於財務報表編製之會計年度完整性,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第八條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