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之認列、評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處理,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應採公允價值評價。但信託業
對於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得以入帳成本
為之。
〔立法理由〕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3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6170號函
辦理。
二、考量信託業對於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因涉業者運用信託財產
之績效,信託財產價值之變動情形應於信託帳上揭露,爰參考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應採公允價值評價;然信
託業對於信託資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其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仍得
以入帳成本為之,爰修正本條文。
|
本原則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修正第八條條文,於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基於財務報表編製之會計年度完整性,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第八條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