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的金融投資工具,並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以下簡稱集合管理帳戶)操作彈性,以利因應市場變化及實務需求,爰
配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新增第六條之一多重資產型帳戶之適用規定,
增訂多重資產型集合管理帳戶,並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集合管理辦法」)之規定,修正本範本,本次共計修正三條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多重資產型集合管理帳戶」之運用範圍及限制規定。(修正第
六條)
二、依「集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酌修集合管理帳戶終止之申報備查及
申請核准程序。(修正第二十一條)
三、依「集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載明集合管理帳戶終止時之備查
清算及核准清算程序,酌修相關文字。(修正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