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 款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4 29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
  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
  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