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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
  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
  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
  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
  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
  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
  險人。

  被保險人同意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於未受清償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得
  以代理人身分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理賠。
  抵押權人以代理人身分申請理賠時,應併檢附尚未受清償之抵押債權餘
  額證明文件。

  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給付而受清償時,應自受清償日起十日
  內將繳款證明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時,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一
  條及第三條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但抵押權人經本公司通知並於
  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本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住宅抵押貸款期間內,經按年度繳付各年期保險
  費後,視為每年依主管機關最新核定之保險單自動續保。

  本保險契約之年繳保險費應依續保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