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得對借款企業增提適當之授信條件(如:徵提適當之連帶保證人
、不得提前償還他行放款、資產不得再提供他人設定、維持適當之財
務比率、適度調整借款利率、要求會計師監控其金流等),以協助借
款企業維持正常營運條件及利銀行瞭解該企業借款資金運用情形。
〔立法理由〕 配合本措施實施期限之延長,增訂相關配套控管機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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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或其保證人發生脫產或轉讓帳款等行為,銀行得採行適當保全措
施。
〔立法理由〕 配合本措施實施期限之延長,增訂相關配套控管機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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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降低企業支出,以利企業度過經營困境,並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
待,必要時,銀行得要求企業負責人、董監事及高階主管之報酬予以
適當調整,並由銀行予以監控。
〔立法理由〕 配合本措施實施期限之延長,增訂相關配套控管機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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