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
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
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
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
〔立法理由〕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係採單一議價交易平臺方式
專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
,爰修正第一項,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定
人員管理規範。
二、有關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
仍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並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
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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