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9月24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臺財證(二)字第01119號令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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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6月2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1305號令修 正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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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6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1203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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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3年10月29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127號令 修正發布第 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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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1月8日財政部臺財證(二)字第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條、第10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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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9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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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 31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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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9年10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二)字 第0436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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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1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一)臺財證(二)字 第 00154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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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0 6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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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 538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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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408 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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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353 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增訂第11條之 1、第11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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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5070 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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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27055 號修正發布第 11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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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677 6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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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5 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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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485 4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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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2 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除102年12月30 日修正發布之第18條第2項第16款自103年1月6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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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2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 第22條條文,除第18條第2項第16款自103年6月3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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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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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4734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之1、第13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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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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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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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1767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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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 3條、第15條、第22條;增訂第11條之3條文,除第11條之3自112年1月1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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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 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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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 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四年九月二
十四日訂定發布後,配合證券商業務之開放及提升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服
務品質,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本次主要係配合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
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增訂人員管理規範。考量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
國債券業務之證券商,係採單一議價交易平臺方式專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
債券業務,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爰規定其負責人及業務人
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
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
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
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
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
〔立法理由〕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係採單一議價交易平臺方式
    專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
    ,爰修正第一項,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定
    人員管理規範。
二、有關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
    仍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並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
    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爰修正第二項。